各部门、各单位:
《湖南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(修订)》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严格遵照执行。
湖南女子学院
2015年12月2日
主题词:青年教师 导师制 实施办法 修订
湖南女子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 2015年12月2日印发
(共印6份)
湖南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(修订)
为帮助青年教师成长,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和学科梯队建设,促使其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大提高,充分发挥资深教师的传帮带作用,学校决定开展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。
一、培养对象
我校未参加过导师制的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:
1.专任教师岗位新进的教师;
2.其他岗位转至专任教师岗的教师;
3.其他岗位兼课的教师;
4.根据教绩考核及其它实际情况,需要接受导师指导的教师。
二、培养时间
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原则上为1学年。
三、导师选聘原则
1.师德高尚、爱岗敬业、治学严谨、教学经验丰富、教学水平较高;
2.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,身体健康;
3.优先从青年教师所在教学单位选聘,学科专业原则上与青年教师的相同或相近;
4.培养期间担任了本科生课程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;
5.每学年指导青年教师不超过2人。
四、导师职责
1.依照学校要求和青年教师的实际需要,与培养对象共同制订《湖南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》,依此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。
2.为青年教师进行示范教学,指导其熟悉高校教学工作规范,掌握有效的教学方法,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。有计划地随堂听课评课,指导和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撰写、作业批改、毕业论文评阅等,确保青年教师掌握所教课程的教学基本技能。导师每学期听青年教师的课不少于4课时。
3.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,传播科学的教育思想,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,通过言传身教,培养青年教师爱岗敬业、严谨治学、教书育人的良好品德。
4.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改革、进行教学和专业理论研究,撰写教研及专业论文,确保青年教师教学与科研能力有所提高,掌握所教课程的前沿知识。
五、青年教师职责
1.虚心接受导师指导,勤学苦练;
2.每学期跟班听导师或其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讲课10 课时以上(其中导师的课不少于4课时);
3.在导师指导下备课和编写教案,每月至少有2课时的教案送交导师指教;
4.确定一个教学班级,协助班级辅导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,每学期完成1篇思想政治工作总结和3次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记录;
5.每学期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工作总结1篇;
6.受指导期间积极参与教研、科研活动,至少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主持校级以上项目1项。
六、组织实施
1.各教学单位根据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提出导师制青年教师名单,本着专业基本相近和自愿结对的原则配备好导师后,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递交结对名单。
2.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,学校组织签订《湖南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协议书》和培养计划。
3.各单位根据制定的培养计划和签订的协议书认真组织实施。
七、考核及结果使用
1.各教学单位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过程管理,督促导师和青年教师执行培养计划,及时处理培养过程中的问题,指导培养工作。
2.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协调、中期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。考核验收时,中心将组织专家对青年教师的听课情况、教学和科研成果、指导学生参与竞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,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通报。
3. 指导青年教师是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的应尽职责。导师的指导工作质量及青年教师的教学状况将作为教师考核、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4.青年教师验收不合格者延长培养期一年,仍不合格者,则不能继续担任课程主讲教师,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;因导师原因导致青年教师验收不合格的,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,取消导师资格。
八、导师的指导酬金
导师的指导酬金为900元/年。青年教师验收不合格者,则由导师继续指导,指导酬金延至验收合格后发放。
九、附则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附件:1、湖南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协议书(略)
2、湖南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(略)
3、湖南女子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中期/验收检查登记表(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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